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81民初1649号
原告:瑞安市茂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98818934T),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锦湖街道高速出口二号村办公楼5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茂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茂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茂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瑞安市茂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