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茂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捷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瑞安市茂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326民初4632号 原告(反诉被告):温州捷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永强大道3974号2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瑞安市茂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锦湖街道高速出口二号村办公楼5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万***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温州捷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辰消防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瑞安市茂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发建设公司)及被告平阳县***树贤小学(以下简称****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被告茂发建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起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22年9月5日裁定驳回其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茂发建设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9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被告茂发建设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决定将本诉、反诉合并审理。因案情复杂,于2022年10月28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捷辰消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茂发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2022年12月14日,原告捷辰消防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小学的起诉,本院已另行制作裁定书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捷辰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茂发建设公司支付原告给排水、消防、强电部分安装工程款10万元及违约金30万元;2.依法判决被告平阳县***树贤小学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支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捷辰消防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决被告茂发建设公司支付原告给排水、消防、强电部分安装工程款130689.28元及违约金300000元。因原告已撤回对被告****小学起诉,故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后原告确认工程款核减了11109.27元,故再次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中未付工程款为119580.01元。 事实与理由:****小学是平阳县***树贤小学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茂发建设公司是施工单位。2019年3月27日,茂发建设公司与捷辰消防公司签订《水电工程安装合同》,约定将***树贤小学扩建工程项下的综合楼和食堂活动中心商务标内的所有安装部分,给排水、消防、强电部分等相关事项由捷辰公司承包施工。《水电工程安装合同》一、工程该款第7条、按商务标安装部分总造价下浮26%为承包价格,计600000元。第9条、关于工程款价款及结算的约定1、付款:按以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甲方每月按乙方申报工程量进行审核并确认后,按已完成的工程量的80%进行付款,以此类推,乙方安装及调试结算甲方支付总造价的80%,竣工验收通过后付至97%,余款3%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付清。合同签订后,捷辰消防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并**发建设公司交付施工成果。按照合同约定,茂发建设公司应在竣工验收通过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7%,即582000元。《水电工程安装合同》四、工程质量与工程期的约定第5、本工程约定的质量保修期为一年。2020年8月20日***树贤小学扩建项目经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确认工程竣工。保修金亦满足返还条件。而茂发建设公司仅陆续支付捷辰消防公司工程款50万元,尚欠10万元工程款未支付。关于违约金,按照《水电工程安装合同》六、违约责任约定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货款,每逾期一天则应向乙方支付应付货款总额的5%作为滞纳金。3、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即视为违约,双方之违约赔偿最高不超过本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故茂发建设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捷辰消防公司违约金30万元。庭审中,原告补充陈述称:原告施工的工程经审核确定,增加工程量经***小学确定总价为41472元,按照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下浮26%,增加工程量价款为30689.28元。 被告茂发建设公司答辩称: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是事实,约定由原告承揽案涉工程。根据合同约定,总造价60万,包括管理费、税金等,其中税金是10%,所以只有54万应该是安装费。被告茂发建设公司已经支付50万工程款,原告没有提供相应发票。原告说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是事实,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该按月按原告申报的工程量,审核后再支付工程款的80%,但是原告没有按约定申报已经完成工程量的报表。在工程完工后,原告消防工程验收不合格,造成工期延误,被告被业主罚款27000元。同时在质量保修期内,原告偷工减料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维修,但是原告一直拒绝履行保修义务,给被告造成了损失。由于原告违约,拒绝承担保修义务,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大于被告应付的工程款,因此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和违约金没有依据。该工程的防雷工程,是被告施工的,具体费用也有3万多。 被告茂发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经济损失100617.7元及违约金3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审理中,反诉原告茂发建设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诉请中经济损失为139497.47元。被告茂发建设公司明确经济损失具体如下:税金60000元、工期延误损失5000元、保修费用35617.70元、被告完成施工的工程量造价32770.50元,另工程完工后造价核减11109.27元。 事实和理由:反诉原告系案涉工程总包公司。2019年3月27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署《水电工程安装合同》,约定案涉工程所有安装部分发包给反诉被告施工。合同第1条项约定:“按商务标安装部分总造价下浮26%为承包价格,计60万元(此总造价包含管理费、配合费、税金、保修金等相关费用)。如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工程量减少或增加,以业主签证的工程联系单为准,工程量及造价按时调整,按相应下浮结算”。在施工过程中反诉原告已支付工程款50万元,但反诉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税务票据并承担相应税金。由于反诉被告拒不提供税票,反诉被告应承担6万元税金(60万*10%)。由于反诉被告偷工减料造成消防工程等验收未能通过,工期延误,反诉原告被业主工期延误罚款27000元。因反诉被告偷工减料造成安装工程在质保期内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反诉被告又拒不承担保修义务,具体包括如下:(1)活动中心的屋顶因预埋管没安放导致3条雨水管漏水,这部分质量维修费用2万元。(2)活动中心吊灯有14盏不能正常使用,这部分造价15617.7元需扣减。(3)活动中心墙面下水管因申缩结未安装,导致墙面渗水等(这部分损失金额较小反诉原告就不主张),反诉被告拒不承担保修义务。反诉原告已多次要求反诉被告进行双方结算,但反诉被告均置之不理。 反诉被告捷辰消防公司答辩称:1.关于税金,该税金已经包含在承包价款中,双方的合同第七条已经规定,所以才造成下浮26%。之所以让步,就是包含了上述相关费用在内。涉案工程于2020年8月20日竣工,该期限内被告从未要求原告提供相关税务发票。2.工期延误也没有事实依据,合同中未对工期进行约定,原告按照总承包要求如期完成,且进行了交付。3.本案中被告违约在先,未按合同约定按期付款。被告说原告未提供工程核对单,该事实不成立,且无相关事实证明原告存在违约事实。4.关于保修费用,没有事实依据,原告交付的工程符合合同约定,且验收合格,不存在质量瑕疵。根据合同第4.5条约定,保修期为一年,被告从未要求原告承担保修责任,也没有证据证明发生在保修期内。即便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也应该以实际发生的为准,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维修,该请求应予驳回。6.最开始原告跟被告说税金和管理费下浮26%,都是被告支付,中途被告也没有要求原告开发票,款项都是付给原告个人。之前都是原告垫付施工,直到竣工验收时候才付原告工程款50%。被告说的延误工期,消防报验的时候是2020年7月,被告说的2020年1月份过来验收,那时候水电没通,不具备验收条件。防雷这块,±0下面被告焊了,±0上面都是原告做的,原告大概做了三分之二,±0下面扣一万原告是承认的,当时都沟通过的。这个项目通过质监站验收后,审计单位核对后都是合格的。 后反诉被告捷辰消防公司补充陈述称:1.反诉人陈述防雷工程全部由其施工不是事实。庭审中被反诉人对于防雷工程未予以确认,亦未确认工程款金额。防雷工程施工正负零以上部分是由被反诉人施工。反诉人施工内容仅为正负零以下部分,其中《综合楼》正负零以下施工内容;接地母线、工程量336.6元;《食堂教职工活动中心》正负零以下施工内容:接地母线,工程量1320.2元,两项合计1656.8元,下浮26%,为1226元,该款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中。2.工程款核减11109.27元,被反诉人予以认可。本案建设单位除扣减11109.27元外,并没有其他扣款,全部工程款和保修金已支付给反诉人。反诉人所谓质量问题均是捏造,被反诉人交付工程符合合同约定,并经过质检部门验收并出具合格证书。在被反诉人提交的录音证据中,反诉人负责人***与被反诉人法人***已经对双方结算工程款达成协议,***已同意付款,后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且***从未要求被反诉人提交税务发票或承担维修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平阳县***树贤小学扩建项目建设单位为平阳县***树贤小学,施工单位为瑞安市茂发市政园林有限公司。2018年10月26日,瑞安市茂发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瑞安市茂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7日,茂发建设公司与捷辰消防公司签订《水电工程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发包方)为茂发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树贤小学项目部,乙方(承包方)为捷辰消防公司;1.1工程名称为***树贤小学扩建工程;1.4承包范围为综合楼和食堂活动中心商务标内的所有安装部分,(给排水、消防、强电部分等相关事项);1.5工期与土建同步;1.7按商务标安装部分总造价下浮26%为承包价格,计600000元(此总造价包含管理费、配合费、税金、保修金等相关费用)。如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工程量减少或增加,以业主签证的工程联系单为准,工程量及造价按时调整,按相应下浮完结算;1.8正负零以下预埋部分已由甲方派人施工完成,相应的金额由乙方出具;1.9付款按以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甲方每月按乙方申报工程量进行审核并确认后,按已经完成的工程量80%进行付款,以此内推,乙方安装及调试结束甲方支付总造价的80%,竣工验收通过后付至97%,余款3%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付清;4.5本工程约定的质量保修期为一年;6.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货款,每逾期一天则应向乙方支付应付货款总额的5‰作为滞纳金;6.2乙方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任务;6.3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既视为违约,双方之违约赔偿最高不超过本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五十。8.2约定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执行,盈亏均由乙方自负。 2019年3月29日,原告捷辰消防公司进场施工,2020年8月20日平阳县树贤小学扩建项目竣工,2020年9月28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 原被告均确认被告茂发建设公司已支付工程款合计500000元,具体如下:2019年8月21日,***转账给***70000元(备注工程款);2019年11月30日,***转账给***100000元(备注工程款);2020年1月23日,***转账给***130000元(备注工程款);2020年8月21日,***转账给***50000元;2021年2月4日,***转账给***150000元(备注学校工资)。***系原告捷辰消防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被告贸发建设公司派驻涉案工程现场管理人。 根据《平阳县教育系统基建项目变更申请审批表》载明:案涉工程变更项目为食堂、教职工活动中心厨房水电,***树贤小学食堂、教职工活动中心厨房水电做法根据(工程设计联系单2019-78),变更增加工程造价约41472元。原告据此变更增加金额30689.28元。被告认可上述新增项目确系原告施工,根据双方约定,该部分新增的工程量造价应下浮26%,即实际造价为30689元(41472元下浮26%)。 根据《平阳县***树贤小学扩建工程审核报告》(上册)载明:建设单位为****小学,施工单位为被告茂发建设公司,审计单位为浙江东欧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本工程工期标内为300日历天,实际开工为2018年11月23号,计划竣工日期为2019年9月22日,实际工程预验收日期为2020年1月14日,整改完成回复日期为2020年1月19日,工期延误117天。实际施工工期为417日历天,竣工验收为2020年9月28号。根据工期延误报告说明及附件,本工程工期延误27天,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内容,工期每推迟一天赔偿招标人1000元人民币,工期延误费为27000元。 被告茂发建设公司主张原告应赔偿具体项目如下:1.税金60000元。工程合同价60万(综合楼446985.74元+活动中心362963.81元=809949.6*26%=599362.7元,按60万计算)*税金10%=60000元税金;2.工期延误损失5000元,造成工期延误5天*罚款1000元/天=5000元;3.保修费用35617.70元。活动中心屋顶因预埋管没安放,导致3条雨水管漏水,无法维修,只能另外安装4条明水管,并进行水沟找平,费用总计20000元。活动中心吊灯有14盏无法正常使用,该部分造价14套*1507.5元/套(850.15元/套材料+人工费657.34元/套)=21105元*74%(下浮26%)=15617.70元;4.由被告完成施工的工程量造价合计32770.5元(44284.4元下浮26%)。包括综合楼洗脸盆、接地母线、均压环、脚手架搭拆合计26116.73元;食堂教职工活动中心食堂体育馆电气、洗脸盆、接地母线、均压环、接地装置、脚手架搭拆合计18167.73元;5.工程完工后经审计工程总造价被核减了11109.27元(15012.53元下浮26%)。原告认为关于防雷工程施工±0以下部分由被告茂发建设公司施工,工程量造价共计1656.8元,下浮26%为1226元,该款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对工程量核减11109.27元予以认可。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水电工程安装合同、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银行转账凭证、平阳县教育系统基建项目变更申请审批表、工程变更联系单、平阳县***树贤小学扩建工程施工招标商务标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关于原告提供的电话录音及食堂基础接地布置平面图、综合楼基础接地布置平面图、工程投标报价计算单、工设计联系单,对其形式真实性予以认定。对于被告提供的照片,无法直接证明其待证目的,本院不予认定。对于被告提供的建设单位负责人与被告施工现场管理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工程竣工验收整改回复、平阳县树贤小学扩建工程审核报告、《商务标》工程投标报价计算表、《商务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关于其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本院将结合其他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捷辰消防公司与被告茂发建设公司签订的《水电工程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现原告捷辰消防公司要求被告茂发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被告以工程质量、工程款决算、工期延误问题提出抗辩,并就工程延误损失、工程质量等问题提出反诉。结合诉辩双方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告反诉涉及的工程质量问题等责任确定;(二)涉案工程款金额确定及支付。 关于争议焦点一,主要包括工程质量、工期违约、工程量核算、税金支付等问题,本院具体评析如下。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被告主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应支付被告水管安装费20000元及吊灯重新安装费用15617.70元。原告主张已严格按图施工,吊灯等未出现质量问题,且被告在保修期内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合同中约定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无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本案中双方有关质量保修期1年的约定无效,案涉工程的质保期应按上述规定的2年予以确定。被告主张因原告在活动中心的屋顶预埋管未放好,导致被告另外安装4条明水管且更换吊灯支付15617.70元,但被告仅提供照片、视频及***与树贤小学法定代表人金明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该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其待证目的。现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水管安装费20000元及吊灯更换费用15617.7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工期延误认定。被告主张工期延误要求原告赔偿5000元。本院认为,涉案承包范围为水电安装,工期与土建同步。涉案工程于2018年11月23日开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9年9月22日,实际竣工验收为2020年9月28日,涉案工程确实存在工期延误情形。本案中,被告提供竣工预验收整改文件拟证明原告存在消防箱内设备安放、管道标示等施工不规范,但原告施工的范围为水电工程安装,仅涉及涉案工程部分施工项目,工期约定与土建同步,相关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工程工期延误由原告导致。现被告要求原告赔偿5天的工期延误损失50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工程量核算。被告主张综合楼和食堂教职工活动中心含洗脸盆、接地母线、均压环等合计32770.50元工程均系被告施工完成,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庭审中,原告自认防雷这块±0以下是被告完成,±0以上是原告施工,±0以下扣减10000元工程量原告承认,并表示前期已经沟通过。被告主张32770.50元工程均系被告施工完成,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现原告自愿扣减上述防雷工程部分量1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合同关于下浮26%的约定,防雷工程量10000元应抵扣工程款7400元。庭后原告陈述防雷部分10000元与核准工程量没有关联性,并表示庭审中同意核减的10000元实际为核减工程量11109.27元,该陈述与庭审陈述相矛盾,且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原告庭后陈述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税金支付。被告主张应按承包价的10%计算税金予以扣减,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涉案《水电工程安装合同》约定:按商务标安装部分总造价下浮26%为承包价格,计600000元(此总造价包含管理费、配合费、税金、保修金等相关费用)。双方已明确承包价格600000元包含税金等费用,且被告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代扣代缴并交纳相应税款。现被告主**减60000元税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主要包含未付工程款金额的认定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认定,本院具体评析如下。 关于未付工程款金额认定。新增工程量方面,原被告双方均确认涉案工程新增工程量为41472元,故原告可主***工程造价为30689.28元(根据合同约定下浮26%)。关于工程核减方面,双方均确认核减工程造价11109.27元(已下浮26%),本院予以确认。结合争议焦点一阐述内容,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为112180.01元(600000元+30689.28元-500000元-11109.27元-74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19580.01元,对其中的112180.01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支付。本案中,双方均主张对方违约并要求支付违约金30万元。1.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30万元,主要基于原告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及工期延误,该主张在争议焦点一已阐述,本院对其相应主张不予采信,故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竣工验收通过后付款至97%,余款3%作为保修金。涉案工程于2020年9月28日竣工验收,被告确实存在延期付款行为。合同另约定,被告每月按原告申报工程量进行审核确定并进行付款,原告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申报工程量。违约金采取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时可予以调整。结合本案实际,本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原告损失大小,同时按照公平原则,酌定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30000元,对原告的其他违约金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反诉请求,对于其主张施工完成的工程量,本院结合原告自认部分支持扣减工程量10000元且对工程量核减予以确认,对其余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瑞安市茂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捷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2180.01元及违约金30000元; 二、驳回原告温州捷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瑞安市茂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594元,由温州捷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50元,瑞安市茂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4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946元,由温州捷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4元,瑞安市茂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三年三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