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81民初220号
原告:***,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苗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
被告:瑞安市茂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98818934T),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锦湖街道高速出口**村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瑞安市安阳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10025440879),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商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与被告瑞安市茂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安阳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费缴纳期间且尚未预交时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