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茂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8民初839号
原告:瑞安市茂发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98818934T),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锦湖街道第一桥住宅区丽锦嘉园4幢二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大志天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注册号33010800010836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1509号天恒大厦1701室。
法定代表人:凌钦海。
被告:福州大志天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号913501025792876798),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号力宝天马广场17层33号。
法定代表人:万秀平。
原告瑞安市茂发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大志天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福州大志天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瑞安市茂发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瑞安市茂发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茂发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481元,由原告瑞安市茂发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