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宏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平邑县宏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平邑县丰阳镇北城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6民初325号
原告:平邑县宏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娟娟。
被告:平邑县丰阳镇北城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孙卫星。
原告平邑县宏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邑县丰阳镇北城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平邑县宏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本案的诉讼期间内,平邑县宏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邑县宏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1元,减半收取590.5元,由平邑县宏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阮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牛宗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