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宏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平邑县宏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平邑县丰阳镇北城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6财保783号
申请人:平邑县宏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平邑县丰阳镇大丰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A3D4HB3Q。
法定代表人:*娟娟。
被申请人:平邑县丰阳镇北城村民委员会。住所平邑县丰阳镇北城村。
负责人:孙卫星。
申请人平邑县宏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平邑县丰阳镇北城村民委员会在平邑县丰阳镇政府经管站的代管资金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11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平邑县丰阳镇北城村民委员会在平邑县丰阳镇政府经管站的代管资金11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