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宏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县宏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县丰阳镇大丰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326民初6238号 原告:**县宏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县丰阳镇大丰阳村。 法定代表人:刘娟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县丰阳镇大丰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县丰阳镇大丰阳村。 法定代表人:***,村党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县宏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升路桥公司)与被告**县丰阳镇大丰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丰阳村村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升路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大丰阳村村委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升路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51872.16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及各项程序性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丰阳镇大丰阳村工程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村里沿河路护坡,合同签约价款为151872.16元。该工程于2019年6月底完工。2019年10月25日被告开了验收会议后至今没给原告结算工程款。 大丰阳村委辩称,原告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所诉事实与理由不属实,该工程量至今尚未实际结算,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因村委换届原因,对该工程合同书的签订不是很清楚,在镇里查找材料时发现原告不具有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相关资质,不具备合法的手续,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虽然合同无效,但实际施工人是原告,村委对原告施工的部分工程量也可以认可。桥头护坡坝,村民反应强烈,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并未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对村委账户进行保全的行为,如对村委造成经济损失,村委将保留向原告主张损失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原、被告签订《丰阳镇大丰阳村工程合同书》一份,***路桥公司承建大丰阳村村委的沿河路护坡工程,合同约定了工程量、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标准与要求等内容。大丰阳村村委在甲方处加***并由时任法定代表人**签名,宏升路桥公司在乙方处加***和法定代表人刘娟娟名章,合同落款时间空白。宏升路桥公司在诉状中陈述合同签订时间是2019年3月1日,大丰阳村村委辩称该工程发包时间是2019年5月11日,以此抗辩该合同系虚假无效合同。宏升路桥公司庭审中陈述因时间太长忘记了具体时间,也可能是5月,应以大丰阳村村委在丰阳镇上**留底的时间为准。双方对合同签订的具体时间均未提交证据。宏升路桥公司主张其于2019年6月按照合同约定建设完工并交付村委使用。宏升路桥公司提交大丰阳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记录复印件一份,证实2019年10月25日大丰阳村村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对涉案工程进行验收。大丰阳村村委对工程现已完工并由村委管理使用没有异议,但其不认可宏升路桥提交的以上民主评议记录复印件,认为该证据系复印件,不能证明宏升路桥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认为,宏升路桥公司提供该民主评议记录原件客观上不具有现实可能,大丰阳村村委作为作出民主评议记录的主体和保存方,如该记录系伪造或者内容不真实,其应提交其保存的民主评议记录册原件予以核对,证实该记录确不存在或内容不真实,现其未提交反驳证据,本院对宏升路桥公司提交的大丰阳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记录复印件予以采信。大丰阳村村委对合同约定工程量的1.2.没有异议,但抗辩称工程量中3.4.5.6.系**个人追加项目,没有召开会议,村委其他成员均不知情,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该抗辩不予采信。 另,宏升路桥公司为保全大丰阳村村委财产支出保全费1320元。 本院认为,宏升路桥公司与大丰阳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丰阳镇大丰阳村工程合同书》,双方均在合同上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应视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大丰阳村村委主***路桥公司不是通过招标中标后签订的合同,且合同工程量3.4.5.6.系**个人追加项目,没有召开会议,其认为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首先,涉案工程建设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宏升路桥公司没有中标而与大丰阳村委签订合同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其次,大丰阳村委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涉案合同中的工程量存在**个人增加的项目,即使存在未经开会决定增加的项目也是大丰阳村委自身内部管理问题,对外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和权利义务的履行。虽涉案合同没有落款时间,存在瑕疵,但是该瑕疵不足以造成合同无效,且宏升路桥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施工,大丰阳村村民委员会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价款。对宏升路桥公司要求大丰阳村村委支付工程款151872.1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宏升路桥公司主张自2019年10月25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欠款利息。涉案工程已竣工未验收,虽已由村委占有使用,***路桥公司未举证证明交付的时间,本院酌定利息自宏升路桥起诉之日即2021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县丰阳镇大丰阳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县宏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1872.16元及利息(利息以151872.16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68元,保全费1320元,由**县丰阳镇大丰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阮 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