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禹盛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禹盛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4810号
原告:***,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
被告:山东禹盛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北路159号1号楼1313房间。
法定代表人:黄远兴。
被告:董四记,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禹盛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四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1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雁如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裴 静
书 记 员 孙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