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沪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沪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太湖绿洲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9民初12963号
原告:苏州市沪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菀坪社区开发路10号万盛佳苑10-0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瑛,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珍瑜,江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江市太湖绿洲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横扇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谢耀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苏州市沪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江市太湖绿洲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月2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4月8日向原告苏州市沪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苏州市沪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州市沪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400元,减半收取计11700元。审判长厉昱中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仓公鼎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