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新都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新都管业有限公司、河南忆麟钢铁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终156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新都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忆麟钢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州市新都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市辖区。
原审被告***,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上诉人郑州新都管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忆麟钢铁实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郑州市新都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4民初4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新都管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以与被上诉人河南忆麟钢铁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新都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州新都管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郑州新都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