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201民初1801号
原告:和***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图尔贡·**提,总经理。
被告:东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巴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和***巴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和***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尔荪·***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