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502民初736号
原告信阳清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南京路*号。
被告***,男,汉族,1984年9月8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信阳清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信阳清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清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清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信阳清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