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002民初8812号之二
原告:许昌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河街乡柿张村。
法定代表人:郝帅兵,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群,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前进路阳光花墅23号楼东一单元二层。
法定代表人:刘同岭,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77号。
法定代表人:戚大勇,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友信,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原告许昌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许昌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许昌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昌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57元,减半收取计11,42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429元,由许昌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伟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