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002民初881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许昌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河街乡柿张村。
法定代表人:郝帅兵。
被申请人: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77号。
法定代表人:武进中。
原告许昌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豫1002民初8812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19年12月17日,申请人许昌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外的款项予以解除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许昌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基路支行账户(账号:76×××83)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