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002民初1802号之二
原告许昌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鹏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许昌鹏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安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许昌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504元,减半收取计20,75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5,752元,由原告许昌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丁 伟
人民陪审员 何丽军
人民陪审员 廖娅丽
书 记 员 赵源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