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002民初1802号之一
原告许昌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鹏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许昌鹏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安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2021)豫1002民初180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许昌鹏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许昌鹏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安区分公司银行存款4,337,880.4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2021年4月26日,申请人许昌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许昌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豫1002民初1802号民事裁定书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丁 伟
人民陪审员 何丽军
人民陪审员 廖娅丽
书 记 员 赵源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