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许昌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许昌鹏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002民初1802号
原告许昌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鹏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许昌鹏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安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许昌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许昌鹏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许昌鹏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安区分公司银行存款4,337,880.4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请求保全数额为限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昌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许昌鹏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许昌鹏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安区分公司银行存款4,337,880.4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丁 伟 人民陪审员  何丽军 人民陪审员  廖娅丽
书 记 员  赵源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