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许昌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豫1002执5312号
本院在执行许昌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豫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存款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姚 宇
书记员 朱建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