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宇雪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宇雪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8634号
原告:***,女,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被告:河南宇雪实业有限公司(原河南宇雪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高山。
被告:杨振飞,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宇雪实业有限公司、杨振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慧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孙晨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