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家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新家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解放区商业街崇尚理发店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802民初2079号
原告:***,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方,焦作市体化示范区正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新家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塔北路22号(实际经营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建设路物资城7121-144)。
法定代表人:司爱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帅威,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司爱卿儿子,公司实际负责人。
被告:焦作市解放区商业街崇尚理发店,经营场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商业街B座201号。
经营者:**,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
省焦作市解放区和平西街建行2号楼2单元1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新家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解放区商业街崇尚理发店侵权纠纷。原告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