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基长隆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德基长隆建设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初335号 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葛武街道办事处向阳路东(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方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德基长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城向阳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璠,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湖县塘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红星登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城向阳西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湖县塘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市富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学富镇时***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婵,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德基长隆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红星登达置业有限公司、盐城市富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江 蓝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