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通营造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五洲智恒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京通营造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2073号
原告:北京五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1号楼14层2单元1405。
法定代表人:白金钟。
被告:北京京通营造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柴厂屯村东(联航大厦)1-979号。
原告北京五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通营造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五洲**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五洲**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五洲**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钱 笑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 帅
书 记 员  福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