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通营造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江苏盐城国投典当有限公司与北京京通营造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杭州恒胜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1962号
申请人:江苏盐城国投典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398202605R,住所地在盐城市建军西路5号—6C。
法人代表人:李小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京通营造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08MHM9T,住所地在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3号1幢101室(集群注册)。
法人代表人:白淳,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申请人:杭州恒胜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GMN1P9N,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天城路91号A座A-459室。
法人代表人:但汉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盐城国投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亶子建材有限公司、北京京通营造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杭州恒胜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盐城国投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北京京通营造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杭州恒胜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3100元或等额财产,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盐城国投典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京通营造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杭州恒胜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3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保全申请费1035元,由申请人江苏盐城国投典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连成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倪吉美
书 记 员 黄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