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通营造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京通营造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杭州恒胜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196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盐城国投典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398202605R,住所地在盐城市建军西路5号—6C。
法定代表人:李小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京通营造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08MHM9T,住所地在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3号1幢101室(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白淳,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申请人:杭州恒胜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GMN1P9N,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天城路91号A座A-459室。
法定代表人:但汉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盐城国投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亶子建材有限公司、北京京通营造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杭州恒胜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苏0991民初196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京通营造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杭州恒胜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现申请人江苏盐城国投典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京通营造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杭州恒胜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盐城国投典当有限公司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京通营造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杭州恒胜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3100元或等额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连成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倪吉美
书 记 员 黄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