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通营造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廊坊市精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京通营造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辖终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精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号路8号6号研发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张立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满,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京通营造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3号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白淳,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廊坊市精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通营造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冀1091民初15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廊坊市精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系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本案属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案件范围。故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冀1091民初154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廊坊市精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据上述规定,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不属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民事案件。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洪明
审 判 员 王海英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蔺迎春
书 记 员 崔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