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通营造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金华精桔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通营造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杭州恒胜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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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2民初8297号
原告:金华精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西关街道1921号A305(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方珂,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晨曦,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京通营造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3号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白淳。
被告:杭州恒胜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天城路91号A座A-459室。
法定代表人:但汉平。
原告金华精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通营造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杭州恒胜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金华精桔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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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孙丽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麟
书记员童建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