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新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新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05民初12789号





原告: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钟云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
被告:夏立锋,男,1984年1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江阴市新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杨峰,男,1985年4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
被告:张振伟,男,1984年10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夏立锋、江阴市新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峰、张振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泉泉






书 记 员


张 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