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27民初8082号
原告:温州鸿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071622392A,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三大屋村第十幢1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温州鸿朋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原告温州鸿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温州鸿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鸿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7元,减半收取计2383.5元,由温州鸿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