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融鸿鹏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鸿朋建设有限公司与林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27民初8082号
原告:温州鸿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071622392A,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三大屋村第十幢1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温州鸿朋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原告温州鸿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温州鸿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鸿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7元,减半收取计2383.5元,由温州鸿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