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执532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易知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南街道喜***商业中心J、J-1、J-5幢1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阴东方景观植物园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街道龙定路48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52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男,1960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女,1963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申请执行人南京易知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东方景观植物园艺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1民初165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受理。
2023年2月9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执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郑 清
审判员 吉 祥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