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与***、**强、江阴东方景观植物园艺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2-06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澄滨民初字第1869号-2
原告**林。
被告***。
被告**强。
被告江阴东方景观植物园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街道龙定路48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强、江阴东方景观植物园艺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强、江阴东方景观植物园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所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625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