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22执508号
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长丰县水湖镇杨公路城西农贸市场,法定代表人邵业军。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78年6月06日出生,住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74年3月22日出生,住滁州市南谯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9)皖1122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
本案经本院执行,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122执5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明翠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邓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