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627民初1974号
原告车振平,公民身份号码×××,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空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鄂尔多斯市空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车振平诉被告鄂尔多斯市空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车振平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车振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车振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车振平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沙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