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星斗路桥机械有限公司

唐山市星斗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627执64号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星斗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唐山路北区龙东市场5号。
法定代表人:马梦然,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则徐大道3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627民初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唐山市星斗路桥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欠款4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75元,但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一直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甘泉县支行有存款,本院与2017年1月25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575元,并于同日向申请人唐山市星斗路桥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都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7民初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佳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