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星斗路桥机械有限公司

原告唐山市星斗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627民初725号
原告唐山市星斗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唐山路北区龙东市场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委托代理人***,女,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居民。
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则***32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唐山市星斗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因原告唐山市星斗路桥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没有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唐山市星斗路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