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捷逸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邢台捷逸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邢台可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02财保311号
申请人:**捷逸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市桥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554465678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可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市桥西区,统一社会代码:91130503670300045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可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宗分公司,地址:**市广宗县,组织机构代码:07***9389-5。
负责人:张天能,系公司经理。
申请人**捷逸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可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宗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9625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捷逸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可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宗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9625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501元,由申请人**捷逸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房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