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4301执77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祥顺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54323MA77W3FC2J,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法定代表人:满新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君龙海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313387242A,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韩秀海,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祥顺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疆君龙海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4301民初18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新疆君龙海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新疆君龙海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法人已变更,申请人新疆祥顺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我院于2021年9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评议结果为符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01执7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利
审判员 米热别克扎尔克汗
审判员 马哈特哈力塔依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贺成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