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谷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网谷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191执73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执行人:安徽网谷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塔路南、齐云路以北综合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3012336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网谷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网谷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网谷智能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334元(其中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9735元,经济补偿金3200元,案件受理费5元,案件执行费39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