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3财保423号
申请人:安徽网谷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塔路以西,齐云路以北综合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3012336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家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创业大厦2号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0874352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网谷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网谷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网谷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为1270元,由申请人安徽网谷智能技术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谢伟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