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民终100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网谷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塔路南、齐云路以北综合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家军,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文贺,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职工法律援助志愿团指派的律师。
上诉人安徽网谷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皖0191民初4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网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改判网谷公司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9735元、经济补偿金3200元;驳回***要求网谷公司补办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的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社会保险费征缴问题发生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一审判决由网谷公司为***补缴社会保险,适用法律不当。二、网谷公司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935元。***从2018年4月12日进入网谷公司工作至2019年1月,2019年1月底***无故离岗。网谷公司于2019年2月15月收到***邮寄的一份“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才知晓***离职理由。***从入职到离职十个月的时间,网谷公司一直积极要求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一直不与网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应由***承担而不应由网谷公司承担。三、一审法院不应判决网谷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200元。网谷公司从未要求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关系,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而不是网谷公司。***仲裁和一审期间,未提供证据证明要求过网谷公司为其购买社会保险而网谷公司予以拒绝的事实,其解除合同的理由系虚构。
***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网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网谷公司无须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973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12日,***入职网谷公司,2019年1月底,***离岗未至公司上班。2019年2月14日,***以网谷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通过EMS向网谷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网谷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签收。2019年2月20日,***以网谷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网谷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2000元,经济补偿金3200元,加班工资1600元,并为其补缴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该仲裁委于2019年4月8日分别作出合经区劳人仲案字﹝2019﹞117-1号以及﹝2019﹞117-2仲裁裁决书,﹝2019﹞117-1号裁决书系两项终局裁决,裁决内容为:一、网谷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补缴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双方具体承担数额由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确定);二、网谷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3200元。﹝2019﹞117-2裁决书系两项非终局裁决,裁决内容为:一、网谷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9735元;二、驳回***本裁决之一、之二以外的仲裁请求。网谷公司对该仲裁裁决结果不服,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期间,网谷公司发放***工资29735元(2800元+3000元+3150元+3150元+3210元+3225元+3100元+3100元+5000元),***在职期间月平均工资为3304元。网谷公司未为***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在网谷公司工作期间,网谷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网谷公司辩称系***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职责,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在内,现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用人单位负有举证义务。网谷公司陈述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因无证据证明,该院不予采信,网谷公司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根据***的入职时间和离职时间,网谷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为29735元。网谷公司辩称应按***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双倍工资差额,无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信。
网谷公司未对﹝2019﹞117-1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其认可该仲裁裁决结果;***认可两份仲裁裁决结果。该院对此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安徽网谷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9735元;二、安徽网谷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缴纳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缴费项目和金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承担;三、安徽网谷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3200元;四、驳回安徽网谷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安徽网谷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对一审认定而为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之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网谷公司主张系***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网谷公司不存在过错。对此,网谷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网谷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经济补偿金,网谷公司一审中并未对此提起诉讼,现其二审中提出不予支持该项费用,本院不予处理。
关于补缴社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属于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的法定职责。因此,***请求网谷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属行政管理范畴,***应依法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网谷公司此节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网谷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皖0191民初45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安徽网谷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9735元;安徽网谷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3200元;
二、撤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皖0191民初45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三、驳回安徽网谷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安徽网谷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长海
审判员 马枫蔷
审判员 方玮韡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二辉
书记员罗晶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