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谷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网谷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91民初4506号

原告:安徽网谷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塔路南、齐云路以北综合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30123366。

法定代表人:陈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家军,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文贺,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职工法律援助志愿团律师。

原告安徽网谷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谷智能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网谷智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家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文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网谷智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无须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9735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从2018年4月12日进入原告处工作至2019年1月份,在2019年1月底,被告无故离岗,严重损害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原告定于2019年2月15日收到被告邮寄的一份“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这才知晓被告离职的理由。从入职到离职短短只有十个月的时间,原告在此期间一直积极要求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被告考虑到原告是一家小公司,长期在此发展没有大的进步空间,签订合同会影响被告的择业自由,故一直不愿意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因原告意愿是希望被告一直在原告处工作,故未强制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原、被告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都有一定责任,故被告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庭审时辩称:原告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1.根据相关规定,(2019)117-1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该项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就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如对该裁决不服,应向合肥中院申请撤回裁决。2.根据被告银行流水,5000元是2019年2月1日发给被告,没有注明是年终奖,该5000元应是2019年1月工资。3.关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在原告用人单位,其没有与被告商量过要签订劳动合同,原告称系被告自己不愿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12日,***入职网谷智能公司,2019年1月底,***离岗未至公司上班。2019年2月14日,***以网谷智能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通过EMS向网谷智能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网谷智能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签收。2019年2月20日,***以网谷智能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网谷智能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2000元,经济补偿金3200元,加班工资1600元,并为其补缴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该仲裁委于2019年4月8日分别作出合经区劳人仲案字﹝2019﹞117-1以及﹝2019﹞117-2仲裁裁决书,﹝2019﹞117-1号裁决书系两项终局裁决,裁决内容为:一、网谷智能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补缴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双方具体承担数额由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确定);二、网谷智能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3200元。﹝2019﹞117-2裁决书系两项非终局裁决,裁决内容为:一、网谷智能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9735元;二、驳回***本裁决之一、之二以外的仲裁请求。网谷智能公司对该仲裁裁决结果不服,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在职期间月平均工资为3304元,网谷智能公司未为***缴纳其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期间,网谷智能公司发放***工资29735元(2800元+3000元+3150元+3150元+3210元+3225元+3100元+3100元+5000元)。

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工资银行流水及当事人陈述等载卷证实。

本院认为: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在网谷智能公司工作期间,网谷智能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网谷智能公司辩称系***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职责,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在内,现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用人单位负有举证义务。网谷智能公司陈述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网谷智能公司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根据***的入职时间和离职时间,网谷智能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为29735元。网谷智能公司辩称应按***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双倍工资差额,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网谷智能公司未对﹝2019﹞117-1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其认可该仲裁裁决结果;***认可两份仲裁裁决结果。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安徽网谷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9735元;

二、原告安徽网谷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被告缴纳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缴费项目和金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被告魏莹承担;

三、原告安徽网谷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3200元;

四、驳回原告安徽网谷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安徽网谷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瞿永贤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晓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