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谷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合肥振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网谷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92民初130号
原告:合肥振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网谷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振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网谷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振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振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1元,减半收取1741元,由原告合肥振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