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丰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河北邢台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31民初120号之二

原告:***,男,1950年9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中共党员,住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

原告:***,女,194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群众,住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

被告:河北邢台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任城镇柴庄村。

法定代表人:柴永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66011983154。

被告:南通丰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街道新城小区社区一组。

法定代表人:刘桂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09150385XK。

***、***与河北邢台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丰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18元,减半收取计5,65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立志

人民陪审员  刘西建

人民陪审员  吕会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李 德

书 记 员  薛战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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