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31民初120号之二
原告:***,男,1950年9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中共党员,住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
原告:***,女,194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群众,住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
被告:河北邢台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任城镇柴庄村。
法定代表人:柴永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66011983154。
被告:南通丰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街道新城小区社区一组。
法定代表人:刘桂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09150385XK。
***、***与河北邢台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丰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18元,减半收取计5,65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立志
人民陪审员 刘西建
人民陪审员 吕会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李 德
书 记 员 薛战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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