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982民初2562号
原告:福建工大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龙山村龙山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793789813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小春,福建子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福鼎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太姥山镇金安街文化广场旁边用代码:91350982680896292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工大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福鼎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原告福建工大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工大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工大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196元,减半收取计2598元,由原告福建工大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美玲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