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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格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三门县远峰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澄长商初字第0283号
原告江阴格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号:320281400005444),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新庄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翁大朋,江阴格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省三门县远峰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号:331022000002055),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20号总商会大厦28层。
法定代表人***,浙江省三门县远峰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格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三门县远峰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格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格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格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20元(原告江阴格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阴格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高勇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