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旺京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台三商初字第324号
原告:章以辉,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门县沙柳镇流洋村9号。
委托代理人:梅敏,三门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省三门县远峰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镇滨江花园6号楼1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正余,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门县海游镇上枫坑村二片4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以辉与被告浙江省三门县远峰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证据欠缺为由,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以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以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76元,减半收取1638元,由原告章以辉负担。
审判员 梅 丹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