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大地园艺有限公司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浙绍商终字第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绍兴大地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漓渚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钱桥镇马塘村***3号,现住杭州九堡镇八堡家园5排21号302室。
委托代理人:徐卫跃,浙江斯玛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浙江绍兴大地园艺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绍诸商初字第3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浙江绍兴大地园艺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上诉人***货款290000元,款于2010年2月10日前付清;
二、若上诉人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约定的义务,则被上诉人***有权按原审判决申请执行;
三、被上诉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6293元,依法减半收取3146.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293元,减半收取3146.50元,由上诉人浙江绍兴大地园艺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次调解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杨 荣 生
审 判 员 黄 信 康
代理审判员 胡 春 霞
二O一0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缪 洪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