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大地园艺有限公司

浙江绍兴大地园艺有限公司、云南育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111执5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大地园艺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漓渚镇大步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育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广福路新亚洲体育城星汇园*幢*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大地园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育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的(2018)*0111民初6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4022132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4262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南育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13.98元,并将该款发还于申请人浙江绍兴大地园艺有限公司。经查,已查封被执行人*南育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但未实际扣押,故不能处理。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回告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吕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肖武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