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大地园艺有限公司

***与浙江绍兴大地园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绍越商初字第22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立均、**。
被告浙江绍兴大地园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浙江绍兴大地园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558元减半收取20779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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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唐百年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