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26民初2095号
原告:***,女,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河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河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市商河恒泰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宾,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济南泽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庞林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济南市商河恒泰供热有限公司、被告济南泽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