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聚合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晨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财保170号
申请人:西安晨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鹏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桢培,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令明,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聚合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利,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西安晨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382727元资金或其他财产。
申请人西安晨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提供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本院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核查后,认为该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为真实有效,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愿承担本诉讼中相关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晨玥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聚合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电子工业区支行XXXXXXXXXXXXXXX账户及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XXXXXXXXXXXXX帐户内共计382727元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保全申请费2434元,由申请人西安晨玥科技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会茹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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